
讨论近十年的缺陷家电产品召回条例,终于有了结果。日前,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正式审议通过了《消费品召回管理暂行规定》,并将于2020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包括家电在内的家庭日常生活中购买使用的消费品,均受到这一规定的制约,相关缺陷产品面临生产者必须要召回的强制规定。
这意味着,接下来,在国家级、省级市场监管部门例行抽查中出现的质量不合格,能效不合格等家电产品,将面临召回责任;同时用户在过程中发现的产品质量和安全问题后,向企业和消协投诉后呈现批量化的问题,也面临着主动召回。
那么,对于家电企业、商家、服务商,以及众多家电消费者来说,当前最为关心的问题则是:什么是缺陷产品,是谁来定义?缺陷家电的召回,又有谁来负责?
缺陷家电如何定义,谁来负责召回?
11月8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在2019年第14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消费品召回管理暂行规定》。其中,消费品是指消费者为生活需要购买、使用的产品。这意味着,电视机、空调器、电冰箱、洗衣机等大小家电、厨电无疑全部被纳入其中,均属于家庭消费品。
首先,对于缺陷,规定明确是指因设计、制造、警示等原因,致使同一批次、型号或者类别的消费品中普遍存在的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这意味着此前国家级、省级的市场例行抽查中发现的产品质量、能效等一系列不合格问题,只要涉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危险家电产品,都将可能被定义为缺陷产品;当然,全国各地消协组织在日常接受用户投诉维权过程中发现的产品质量问题,一旦批量化都将面临缺陷的评估。
对于缺陷产品如何定义等细则,目前规定中明确由省级以上的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组织相关技术专家进行专题讨论。并且赋予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在企业不主动或者隐藏问题时,直接绕开企业进行直接调查和认定。最终形成了国家和省级的二级管理体系,具备强制企业进行缺陷产品召回的权力。
同时,规定中明确的召回,则是指生产者对存在缺陷的消费品,通过补充或者修正警示标识、修理、更换、退货等补救措施,消除缺陷或者降低安全风险的活动。这意味着,家电缺陷产品召回的主体责任在各个工厂制造商,而不是经销商。同时,规定专门提出鼓励生产者和其他经营者建立消费品的可追溯制度,这就会牵涉到家电零售商和服务商。
对于召回的具体方法和手段,目前管理规定并没有进行详细说明,将更多的主动权交到了产品制造商手中。也就是说,家电制造商对于缺陷产品的召回,可以对用户进行相应的经济补偿,退货、换货,甚至是维修。显然,这需要一事一议。
缺陷家电召回,对行业用户影响几何?
其实对于缺陷家电产品召回,中国市场上的家电厂商们并不陌生。早在2010年,《家用电器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发布并征求社会各方意见。当时规定要求,家电生产者在我国境内的召回措施需与境外相当。未按规定实施召回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不过,在经过长达9年多的征求意见后,家电召回制度迟迟未能推出实施。
2014年实施的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再次明确了经营者对于缺陷产品所负有的召回义务。为加快建立我国消费品召回管理制度,当年国家质检总局着手开展《消费品召回管理办法》的立法调研和起草工作,把包括儿童用品、电子电器产品在内的一般消费品纳入召回管理范围。2015年,这一管理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颁布的《消费品召回管理暂行条例》,无疑是一部覆盖所有家庭常用消费品的缺陷产品召回规定。在明确生产者是缺陷产品的召回主体之际,还根据不同产品分别制定单一的缺陷产品召回管理的立法模式,将儿童用品、电子电器产品在内的一般消费品都纳入召回管理范畴,并实行统一的管理体制和召回程序,节约立法资源和行政资源。
可以明确,缺陷家电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的实施,不会增加企业的经营成本,更不会带来家电行业经营压力。相反,会进一步推高并带动家电业进入门槛,倒逼家电产品从研发、设计、制造、运输、安装等各个环节的经营质量和经营态度提升,加快踏上高质量发展的新赛道上。特别是让一些想偷工减料甚至以次充好的家电企业,面临违法违规的风险压力,不敢轻易铤而走险。
在当前家电市场低价格泛滥行业背景下,一些家电企业如果还想继续通过“偷工减料”来压低成本打价格战,得好好考虑一下召回的成本和风险。因为,缺陷产品的认定在国家市场监管部门手中,同样缺陷产品的召回也可以由国家强制实施,而不会以企业的意志为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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